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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期货风险披露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亏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期货
1. “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2.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你采用某些旨在预设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3.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4.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你应向替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你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5.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你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你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6.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了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
8.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9.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10.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1. 保险风险
客户须知道本公司并不是香港期交所会员。因此本司并不受到香港期交所的保险补偿。故阁下在交易前须考虑本身的交易经验, 风控管理及其他情况. 如有需要可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12 结构性产品交易的风险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可急升跌,投资者应作好准备,有可能严重或完全损失其投资。就上市之结构性产品而言,结构性产品之发行人有时可能是唯一在有关股票交易所提供买卖报价的一方。投资者应确保彼等明白结构性产品的性质及风险。
13 人民币计价商品期货的风险
人民币商品期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汇率波动可能产生机会或风险。阁下如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而招致损失。目前人民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而通过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亦受每日限额限制及不时适用的其他限制。阁下务须留意不时适用的有关兑换的限制及其变动。如阁下需兑换人民币金额超过每日限额,须预留时间以备兑换。结单及成交单据所示任何与人民币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人民币兑换乃基于交易所在有关交易日上午十一时正或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其他时间就该货币所提供的现行汇率而进行。但是,实际于交收或者其他兑换日进行的人民币兑换将由本公司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而决定之汇率进行。
人民币商品期货将以人民币交易及交收。如阁下提供用于交收之款项为人民币以外之货币,本公司将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以其所决定之汇率将交收之款额兑换为人民币。阁下如希望透过银行收取人民币款项(例如售卖收益及股息),应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交收只用。
所有交易相关费用(包括印花税,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所交易费)均会由本公司代表阁下以港币支付予税务局、证监会及交易所(视情况而定)。在人民币交收款额中,本公司会将相当于交易相关费用的款项兑换成港元以作交收之用。就交易相关费用的外汇兑换所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应由本公司(而非客户)负责。阁下无权就上述货币兑换产生的任何收益作出任何索偿。
14 投资美国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或美国衍生工具的风险
阁下在投资任何受美国法律规管市场的证券或证券相类的工具前,应先了解适用于该等交易的美国规例。美国法律通常适用于美国市场交易,无论客户所属的国家法律是否亦同时适用。
有众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债券及期权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及交易。纳斯达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间的场外交易市场,现亦已成为一家美国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期权而言,每家交易所会发有补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例的规例,以保障在该交易所进行买卖证券的个人及机构。
交易商可以继续利用交易所挂牌或非交易所挂牌的工具进行场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其交易可以透过在场外电子交易板或载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报价之交易商之间的粉红价单进行。这些交易设施是在纳斯达克以外设置。
证券期权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该期权挂牌的证券交易所之规例管辖。期货合约或商品例如小麦或黄金的期权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例管辖。商业期权例如房地产期权则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则限制。
无论阁下意欲投资在美国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权或期货),客户应了解监管拟进行交易之市场的有关规则。投资于没有须在交易所挂牌要求的衍生工具会倾向使风险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场的性质倾向使风险进一步增加。
场外电子交易板的庄家不能使用电子媒介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他们必须以手动方式与市场沟通,即使用标准电话线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此举可能会引致延迟与市场沟通。若在同时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场外电子交易板的证券价格波幅扩大及迟误延长执行时间。客户在市场落盘时应加倍审慎,并完全了解有关场外电子交易板交易的风险。
市场数据如报价,交易量及市场大小可能或未必与纳斯达克或挂牌证券预期般一样保持现况更新。
因参与场外证券市场的庄家数目可能较少,该证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较在市场挂牌证券的流通量低。因此,阁下的指示可能只获部份执行,甚至全部不获执行。此外,市场落盘所收到的价格可能与输入买卖盘时的报价有明显的不同。当某一证券的股份交易减少,可引致卖出/买入价的差距增加及造成价格波动。在某些情况下,未必能在合理时间内为场外证券平仓。
场外交易证券的发行商并无责任向投资者搬信息、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维持登记或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15 违责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所有产品都具有违责风险及/或交易对手风险。违责风险是指发行商未能根据协定缴付。如遇上经济不景,发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贷继续经营或偿还旧债。信贷评级是评估结构性产品违约风险最常用的工具。信贷评级代表信贷评级机构于某一持定时间内的意见,而信贷评级往往会因应发行商的财政状况或市场情况的改变而做出调整。
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方无力履行其财务合约责任。虽然信贷评级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资者除了要参考发行商的信贷评级外,更要仔细留意产品的结构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损失。
16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附带的一般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下所列)
A 发行商违约风险
倘若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产品的责任,投资者只能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由于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便可能会损失其全部投资。
B 摃杆风险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为摃杆产品,其价值可按其相对于相关资产的摃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令当初的投资资金尽失。
C 有效时限
大部份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均设有到期日,到期后产品将会变得毫无价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D 异常价格变动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于亦可低于其理论价。
17.使用电子赈单的风险
由于受到在需求高峰期, 市场的波动被限制,系统升级、维护或其他原因时接入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由于不可预测的交通拥堵等原因超出许可或本公司的控制,任何通信可以被中断,传输中断,延迟传输。互联网,由于技术的局限性,是一种不完全可靠的通讯媒介的。由于这样的不可靠的,有可能是在信息的传输和接收延迟。语句可能无法在所有发送到电子邮寄地址的设计。此外,通信和个人资料可能被未经授权的协力厂商的访问,并有任何误解或错误的风险沟通,风险将完全由客户方承担。
18.使用网上交易协议下之电子服务的风险
(a) 如果你透过电子服务进行买卖,你便须承受该电子服务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和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b) 由于未可预计的交通挤塞和其他原因,电子服务可能并不可靠的,及存在通过电子服务进行的交易在传输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信息过程中可能会被耽误、延迟执行你的指示或有关指示以有别于你发出指示时的市价执行、指示在传输时被中断或停顿等风险。在通讯过程中也存在误解或错误的风险,以及在发出了指示后,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于此类中断、耽误或被协力厂商进入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如果你不准备接受此类中断或耽误引致的风险,你不应透过电子服务来作出任何指示;及
(c) 通过电子服务向你提供的市场数据和其他信息可能是本公司从第三者获得的。虽然本公司相信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或该等第三者都不会保证这些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
19.香港期货交易所附加条款
适用于客户户口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概要
若干由证券及期货实物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1)条制定之{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该规则”)设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客户的户口。现将有关限额撮要如下。客户应注意,未能遵守该等限额或作出申报可能会构成为该条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证监会持仓限额
根据这些限额,公司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内进行持有或控制超过某指定数量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有关的持仓超额是根据该规则下为证监会,期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视乎情况而定)清除允许的。
证监会申报水平
根据这些要求,公司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内或期满月持有或控制超过某指定数量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仓合约已根据该规则向期交所,联交所或其他认可交易所申报。该规则直接适用于客户。
证监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适用于公司本身及直接适用于客户。实时客户使用超过一名期交所参与者代其买卖,他仍然须受到证监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约束。因此,如果客户的持仓超过指定的净长仓或凈短仓申报水平,客户须向期交所申报该持仓及其透过每个期交所参与者的持仓。客户可以向公司索取相关的申报表个样本。
期交所的大额未平仓持仓量申报程序
期交所亦在其营办的若干市场设定大额未平仓持仓限额。尤其是客户应注意,不论其直接或透过客户的联署人及不论透过一个或以上的期交所参与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仓持仓量总额相等于或超过不时由期交所所规定的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的数目,则客户本身须直接向期交所申报,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报告。就期交所规则而言,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是指根据期交所规则第628条参与者在某指定之一个期货合约或某指定市场之期权系列被董事局(释义见期交所规则)裁定为大额未平仓持仓量之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之数目。此意义与该规则所规定之“须申报的持仓量”之概念相似。客户可向公司索取有关的申报表格样本。
有关根据期交所规则而列出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之一些相应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附表(其为本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遭不时之更改),请参照香港交易所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http://www.hkex.com.hk/tradinfo/futurescontract/lop.htm)。客户可向公司索取有关附表的副本。
香港期交所免责声明
作为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买卖合约基准之股份指数及其他专利产品可由交易所不时发展。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为交易所发展之首个该等股份指数。可由交易所不时发展之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及该等其他指数或专利产品(「交易所指数」)为交易所之财产。编制及计算各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属及将属交易所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编制及计算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交易所随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交易所亦可随时要求以交易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该等期货或期权合约在买卖及结算时参考一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交易所概无就任何交易所指数或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与任何交易所指数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交易所亦不会就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使用或交易所或其委任以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时出现之任何不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与本免责声明所述有关或因而产生之事宜向交易所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参与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之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就该等交易而对交易所作任何依赖。
免责声明-恒生指数及分类指数期货
恒生指数及恒生指数之四种分类指数(即恒生金融分类指数、恒生公用分类指数、恒生地产分类指数及恒生工商分类指数(合称「恒生分类指数」))、其各自之标记、名称及编制及计算方法为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并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刊印、编制及计算。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经已以许可证之形式,允许香港联交所使用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纯粹分别用作设立、推广及买卖以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合约(合称「期货合约」)之基准。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及任何有关公式或各项公式、成份股及系数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不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时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该等期货合约之买卖及结算参考一项或多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进行。香港期交所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概无就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及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正确性或完整性而给予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有关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给予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股务有限公司亦不会就有关期货合约及/或买卖期货合约而使用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之任何不正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买卖期货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所述所产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买卖期货合约之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对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赖。
免责声明-恒指期权
恒生指数及恒生指数之四种分类指数(即恒生金融分类指数、恒生公用分类指数、恒生地产分类指数及恒生工商分类指数(合称「恒生分类指数」))、其各自之标记、名称及编制及计算方法为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并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刊印、编制及计算。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经已以许可证之形式,允许香港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纯粹分别用作设立、推广及买卖以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为基准之指数期权合约(合称「指数期权合约」)之基准。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及任何有关公式或各项公式、成份股及系数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不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时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该等指数期权合约之买卖及结算参考一项或多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进行。香港期交所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概无就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及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正确性或完整性而给予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有关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给予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股务有限公司亦不会就有关指数期权合约及/或买卖指数期权合约而使用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之任何不正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买卖指数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所述所产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买卖指数期权合约之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对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赖。
20.LME电子交易易附加条款
20.1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协议中,以下词汇具有下列含义:
“LME”是London Metal Exchange 的缩写,即伦敦金属交易所;
“调期”是指同时买入及卖出相同手数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期货合约,以实现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多头及空头期货合约的平仓。
20.2到期日的说明
20.2.1公司为客户提供通过LME电子平台交易的LME标准三个月合约 {下文简称“合约”},即合约到期日为交易日起计三个月。
20.2.2一般而言,若三个月后的当天恰逢星期六,则到期日通常前移一日至星期五;若三个月后的当天恰逢星期日,则到期日通常后延一日至星期一。如合约到期日逢英国银行假期或每月的最后一天,合约到期日可能另有安排。因此,不同合约到期日有可能相同。具体合约到期日应以LME公布的信息为准。
20.3平仓的处理
20.3.1若客户买入及卖出同一LME产品相同数量相同到期日的合约时,相关仓位将会作被自动平仓处理,客户无需作任何行动。
20.3.2若客户买入及卖出同一LME产品相同数量但不同到期日的合约时,相关仓位将会以多头及空头持仓方式存在于客户账户中,或称为对锁。客户若要平仓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多头及空头持仓合约,须致电至公司交易室作出调期指示,告知需调期指定合约的产品,具体到期日,手数,头寸方向,LME电子盘成交价格及其他特别指示(若有)。
20.3.3不同到期日的合约之间可能存在价差,即升贴水。根据市场状况及客户持仓情况,调期后客户可能因升贴水而收到或须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若客户在调期指示时未作出特别指示,交易室将根据实时市场升贴水为客户进行调期处理。
20.3.4公司交易室进行调期处理时间为伦敦时间早上08:00至下午05:00(即夏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3:00至次日凌晨00:00,冬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4:00至次日凌晨01:00)。
20.4调期的手续费
20.4.1如调期所涉及的两份合约中,其中一份为当天交易的三个月合约,该笔调期将不收取手续费。
20.4.2如调期所涉及的两份合约中,合约的到期日相差在14个自然日之内(包括14天),该笔调期将不收取手续费。
20.4.3如调期所涉及的两份合约中,合约的到期日相差超过14个自然日,该笔调期将收取手续费,金额数值等同于到期日相对远期的合约的交易手续费。
20.4.4除手续费外,每笔调期均需收取固定金额的LME用户费用,或称通道费。具体金额数值由公司根据LME通告决定并不时公布于公司网站。
20.4.5手续费及通道费收取标准由公司决定并不时更改。
20.5保证金的收取
LME合约保证金按净额保证金方法计算。客户账户上如持有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多头及空头持仓,则其中对锁之仓位将按有关产品的保证金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减少的保证金,具体比率由公司决定并可能不时更改;其余凈多头或空头持仓将按有关产品的保证金标准收取全额保证金。
20.6.LME结算特点
20.6.1 LME合约平仓后,平仓明细将载于客户账单中的“未到期平仓明细”栏,直至有关合约到期日当天。
20.6.2 LME合约平仓后若有盈利,该部分盈利直至到期日当天结算后方可出金。
20.7 LME合约交割
20.7.1公司仅为公司类账户的客户提供LME合约交割服务。
20.7.2一般而言,客户必须于其所持仓位到期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合约进行对冲平仓,否则公司可无需事前发出通知,执行依照其认为适合之办法及条款代客户将有关合约平仓,平仓中产生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客户自行承担。
20.7.3若客户为公司且欲交割LME合约多头,客户必须于其所持仓位到期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存入足够款项,以便能够根据LME之规则办理交收手续。
20.7.4若客户为公司且欲交割LME合约空头,客户必须于其所持仓位到期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将其持有之仓单转移至公司名下,以便能够根据LME之规则办理交收手续。
20.8电子交易风险披露
如果客户透过电子服务进行买卖,客户便须承担电子服务系统带来的风险。请仔细阅读{客户协议}中有关{电子服务说明}的内容,并且接受该协议书约束。若客户在交易时段中遇到紧急问题,请及时拨打公司的交易热线。
20.9免责声明
本交易须知并非{客户协议}的一部分,如以上资料出现任何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客户任何损失或损害,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期权交易须知
21.1释义
21.1.1美式期权: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后都可以行使权利。
21.1.2欧式期权:在期权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方可行使权利,期权买方在合约到期日之前不能行使权利。
21.2期权交易风险
客户如买入期权可选择对冲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客户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有关的期权标的资产。如买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客户将损失所有买入该期权时的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加入客户拟买入极度虚值期权,应注意客户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21.3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权利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期权标的资产。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期权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21.3期权行权方式
期权买方有行权的权利而非义务,买方如要求行权,可通过交易热线或服务热线致电公司交易室提出行权指令,如行权指令成功执行,客户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交易结单内查询。期权卖方有行权的义务而非权利,交易所有权执行期权匹配。卖方期权持有者头寸被交易所匹配行权的情况,公司交易室通过电话,系统信息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交易结单内查询。
21.4 LME期权特殊交易规则
21.4.1 LME期权只能通过电话报单的方式进行交易。电话报单接受时间为伦敦时间早上08:00至下午04:00
(即夏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3:00至晚间11:00,冬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4:00至次日凌晨00:00)。
21.4. 2LME仅支持欧式期权。
21.5期权合约交割
期权合约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详情请见合约细则。实物交割后会获得相应期货头寸,若需要交割请客户提前告知,若客户无需交割则必须于仓位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对冲,若公司在仓位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未收到客户的交割通知且客户未进行对冲处理,公司有权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处理,以避免客户的合约进行交割,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21.6到期日的处理
LME期权
其他期权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亏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期货
1. “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2.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你采用某些旨在预设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3.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4.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你应向替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你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5.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你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你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6.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了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
8.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9.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10.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1. 保险风险
客户须知道本公司并不是香港期交所会员。因此本司并不受到香港期交所的保险补偿。故阁下在交易前须考虑本身的交易经验, 风控管理及其他情况. 如有需要可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12 结构性产品交易的风险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可急升跌,投资者应作好准备,有可能严重或完全损失其投资。就上市之结构性产品而言,结构性产品之发行人有时可能是唯一在有关股票交易所提供买卖报价的一方。投资者应确保彼等明白结构性产品的性质及风险。
13 人民币计价商品期货的风险
人民币商品期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汇率波动可能产生机会或风险。阁下如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而招致损失。目前人民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而通过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亦受每日限额限制及不时适用的其他限制。阁下务须留意不时适用的有关兑换的限制及其变动。如阁下需兑换人民币金额超过每日限额,须预留时间以备兑换。结单及成交单据所示任何与人民币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人民币兑换乃基于交易所在有关交易日上午十一时正或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其他时间就该货币所提供的现行汇率而进行。但是,实际于交收或者其他兑换日进行的人民币兑换将由本公司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而决定之汇率进行。
人民币商品期货将以人民币交易及交收。如阁下提供用于交收之款项为人民币以外之货币,本公司将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以其所决定之汇率将交收之款额兑换为人民币。阁下如希望透过银行收取人民币款项(例如售卖收益及股息),应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交收只用。
所有交易相关费用(包括印花税,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所交易费)均会由本公司代表阁下以港币支付予税务局、证监会及交易所(视情况而定)。在人民币交收款额中,本公司会将相当于交易相关费用的款项兑换成港元以作交收之用。就交易相关费用的外汇兑换所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应由本公司(而非客户)负责。阁下无权就上述货币兑换产生的任何收益作出任何索偿。
14 投资美国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或美国衍生工具的风险
阁下在投资任何受美国法律规管市场的证券或证券相类的工具前,应先了解适用于该等交易的美国规例。美国法律通常适用于美国市场交易,无论客户所属的国家法律是否亦同时适用。
有众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债券及期权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及交易。纳斯达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间的场外交易市场,现亦已成为一家美国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期权而言,每家交易所会发有补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例的规例,以保障在该交易所进行买卖证券的个人及机构。
交易商可以继续利用交易所挂牌或非交易所挂牌的工具进行场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其交易可以透过在场外电子交易板或载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报价之交易商之间的粉红价单进行。这些交易设施是在纳斯达克以外设置。
证券期权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该期权挂牌的证券交易所之规例管辖。期货合约或商品例如小麦或黄金的期权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例管辖。商业期权例如房地产期权则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则限制。
无论阁下意欲投资在美国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权或期货),客户应了解监管拟进行交易之市场的有关规则。投资于没有须在交易所挂牌要求的衍生工具会倾向使风险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场的性质倾向使风险进一步增加。
场外电子交易板的庄家不能使用电子媒介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他们必须以手动方式与市场沟通,即使用标准电话线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此举可能会引致延迟与市场沟通。若在同时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场外电子交易板的证券价格波幅扩大及迟误延长执行时间。客户在市场落盘时应加倍审慎,并完全了解有关场外电子交易板交易的风险。
市场数据如报价,交易量及市场大小可能或未必与纳斯达克或挂牌证券预期般一样保持现况更新。
因参与场外证券市场的庄家数目可能较少,该证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较在市场挂牌证券的流通量低。因此,阁下的指示可能只获部份执行,甚至全部不获执行。此外,市场落盘所收到的价格可能与输入买卖盘时的报价有明显的不同。当某一证券的股份交易减少,可引致卖出/买入价的差距增加及造成价格波动。在某些情况下,未必能在合理时间内为场外证券平仓。
场外交易证券的发行商并无责任向投资者搬信息、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维持登记或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15 违责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所有产品都具有违责风险及/或交易对手风险。违责风险是指发行商未能根据协定缴付。如遇上经济不景,发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贷继续经营或偿还旧债。信贷评级是评估结构性产品违约风险最常用的工具。信贷评级代表信贷评级机构于某一持定时间内的意见,而信贷评级往往会因应发行商的财政状况或市场情况的改变而做出调整。
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方无力履行其财务合约责任。虽然信贷评级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资者除了要参考发行商的信贷评级外,更要仔细留意产品的结构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损失。
16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附带的一般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下所列)
A 发行商违约风险
倘若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产品的责任,投资者只能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由于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便可能会损失其全部投资。
B 摃杆风险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为摃杆产品,其价值可按其相对于相关资产的摃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令当初的投资资金尽失。
C 有效时限
大部份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均设有到期日,到期后产品将会变得毫无价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D 异常价格变动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于亦可低于其理论价。
17.使用电子赈单的风险
由于受到在需求高峰期, 市场的波动被限制,系统升级、维护或其他原因时接入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由于不可预测的交通拥堵等原因超出许可或本公司的控制,任何通信可以被中断,传输中断,延迟传输。互联网,由于技术的局限性,是一种不完全可靠的通讯媒介的。由于这样的不可靠的,有可能是在信息的传输和接收延迟。语句可能无法在所有发送到电子邮寄地址的设计。此外,通信和个人资料可能被未经授权的协力厂商的访问,并有任何误解或错误的风险沟通,风险将完全由客户方承担。
18.使用网上交易协议下之电子服务的风险
(a) 如果你透过电子服务进行买卖,你便须承受该电子服务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和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b) 由于未可预计的交通挤塞和其他原因,电子服务可能并不可靠的,及存在通过电子服务进行的交易在传输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信息过程中可能会被耽误、延迟执行你的指示或有关指示以有别于你发出指示时的市价执行、指示在传输时被中断或停顿等风险。在通讯过程中也存在误解或错误的风险,以及在发出了指示后,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于此类中断、耽误或被协力厂商进入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如果你不准备接受此类中断或耽误引致的风险,你不应透过电子服务来作出任何指示;及
(c) 通过电子服务向你提供的市场数据和其他信息可能是本公司从第三者获得的。虽然本公司相信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或该等第三者都不会保证这些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
19.香港期货交易所附加条款
适用于客户户口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概要
若干由证券及期货实物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1)条制定之{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该规则”)设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客户的户口。现将有关限额撮要如下。客户应注意,未能遵守该等限额或作出申报可能会构成为该条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证监会持仓限额
根据这些限额,公司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内进行持有或控制超过某指定数量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有关的持仓超额是根据该规则下为证监会,期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视乎情况而定)清除允许的。
证监会申报水平
根据这些要求,公司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内或期满月持有或控制超过某指定数量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仓合约已根据该规则向期交所,联交所或其他认可交易所申报。该规则直接适用于客户。
证监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适用于公司本身及直接适用于客户。实时客户使用超过一名期交所参与者代其买卖,他仍然须受到证监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约束。因此,如果客户的持仓超过指定的净长仓或凈短仓申报水平,客户须向期交所申报该持仓及其透过每个期交所参与者的持仓。客户可以向公司索取相关的申报表个样本。
期交所的大额未平仓持仓量申报程序
期交所亦在其营办的若干市场设定大额未平仓持仓限额。尤其是客户应注意,不论其直接或透过客户的联署人及不论透过一个或以上的期交所参与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仓持仓量总额相等于或超过不时由期交所所规定的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的数目,则客户本身须直接向期交所申报,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报告。就期交所规则而言,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是指根据期交所规则第628条参与者在某指定之一个期货合约或某指定市场之期权系列被董事局(释义见期交所规则)裁定为大额未平仓持仓量之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之数目。此意义与该规则所规定之“须申报的持仓量”之概念相似。客户可向公司索取有关的申报表格样本。
有关根据期交所规则而列出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之一些相应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附表(其为本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遭不时之更改),请参照香港交易所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http://www.hkex.com.hk/tradinfo/futurescontract/lop.htm)。客户可向公司索取有关附表的副本。
香港期交所免责声明
作为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买卖合约基准之股份指数及其他专利产品可由交易所不时发展。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为交易所发展之首个该等股份指数。可由交易所不时发展之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及该等其他指数或专利产品(「交易所指数」)为交易所之财产。编制及计算各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属及将属交易所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编制及计算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交易所随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交易所亦可随时要求以交易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该等期货或期权合约在买卖及结算时参考一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交易所概无就任何交易所指数或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与任何交易所指数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交易所亦不会就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使用或交易所或其委任以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时出现之任何不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与本免责声明所述有关或因而产生之事宜向交易所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参与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之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就该等交易而对交易所作任何依赖。
免责声明-恒生指数及分类指数期货
恒生指数及恒生指数之四种分类指数(即恒生金融分类指数、恒生公用分类指数、恒生地产分类指数及恒生工商分类指数(合称「恒生分类指数」))、其各自之标记、名称及编制及计算方法为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并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刊印、编制及计算。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经已以许可证之形式,允许香港联交所使用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纯粹分别用作设立、推广及买卖以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合约(合称「期货合约」)之基准。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及任何有关公式或各项公式、成份股及系数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不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时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该等期货合约之买卖及结算参考一项或多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进行。香港期交所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概无就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及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正确性或完整性而给予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有关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给予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股务有限公司亦不会就有关期货合约及/或买卖期货合约而使用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之任何不正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买卖期货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所述所产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买卖期货合约之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对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赖。
免责声明-恒指期权
恒生指数及恒生指数之四种分类指数(即恒生金融分类指数、恒生公用分类指数、恒生地产分类指数及恒生工商分类指数(合称「恒生分类指数」))、其各自之标记、名称及编制及计算方法为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并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刊印、编制及计算。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经已以许可证之形式,允许香港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纯粹分别用作设立、推广及买卖以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为基准之指数期权合约(合称「指数期权合约」)之基准。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及任何有关公式或各项公式、成份股及系数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不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时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该等指数期权合约之买卖及结算参考一项或多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进行。香港期交所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概无就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及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正确性或完整性而给予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有关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给予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指股务有限公司亦不会就有关指数期权合约及/或买卖指数期权合约而使用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之任何不正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买卖指数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所述所产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买卖指数期权合约之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对香港期交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赖。
20.LME电子交易易附加条款
20.1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协议中,以下词汇具有下列含义:
“LME”是London Metal Exchange 的缩写,即伦敦金属交易所;
“调期”是指同时买入及卖出相同手数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期货合约,以实现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多头及空头期货合约的平仓。
20.2到期日的说明
20.2.1公司为客户提供通过LME电子平台交易的LME标准三个月合约 {下文简称“合约”},即合约到期日为交易日起计三个月。
20.2.2一般而言,若三个月后的当天恰逢星期六,则到期日通常前移一日至星期五;若三个月后的当天恰逢星期日,则到期日通常后延一日至星期一。如合约到期日逢英国银行假期或每月的最后一天,合约到期日可能另有安排。因此,不同合约到期日有可能相同。具体合约到期日应以LME公布的信息为准。
20.3平仓的处理
20.3.1若客户买入及卖出同一LME产品相同数量相同到期日的合约时,相关仓位将会作被自动平仓处理,客户无需作任何行动。
20.3.2若客户买入及卖出同一LME产品相同数量但不同到期日的合约时,相关仓位将会以多头及空头持仓方式存在于客户账户中,或称为对锁。客户若要平仓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多头及空头持仓合约,须致电至公司交易室作出调期指示,告知需调期指定合约的产品,具体到期日,手数,头寸方向,LME电子盘成交价格及其他特别指示(若有)。
20.3.3不同到期日的合约之间可能存在价差,即升贴水。根据市场状况及客户持仓情况,调期后客户可能因升贴水而收到或须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若客户在调期指示时未作出特别指示,交易室将根据实时市场升贴水为客户进行调期处理。
20.3.4公司交易室进行调期处理时间为伦敦时间早上08:00至下午05:00(即夏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3:00至次日凌晨00:00,冬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4:00至次日凌晨01:00)。
20.4调期的手续费
20.4.1如调期所涉及的两份合约中,其中一份为当天交易的三个月合约,该笔调期将不收取手续费。
20.4.2如调期所涉及的两份合约中,合约的到期日相差在14个自然日之内(包括14天),该笔调期将不收取手续费。
20.4.3如调期所涉及的两份合约中,合约的到期日相差超过14个自然日,该笔调期将收取手续费,金额数值等同于到期日相对远期的合约的交易手续费。
20.4.4除手续费外,每笔调期均需收取固定金额的LME用户费用,或称通道费。具体金额数值由公司根据LME通告决定并不时公布于公司网站。
20.4.5手续费及通道费收取标准由公司决定并不时更改。
20.5保证金的收取
LME合约保证金按净额保证金方法计算。客户账户上如持有同一LME产品不同到期日的多头及空头持仓,则其中对锁之仓位将按有关产品的保证金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减少的保证金,具体比率由公司决定并可能不时更改;其余凈多头或空头持仓将按有关产品的保证金标准收取全额保证金。
20.6.LME结算特点
20.6.1 LME合约平仓后,平仓明细将载于客户账单中的“未到期平仓明细”栏,直至有关合约到期日当天。
20.6.2 LME合约平仓后若有盈利,该部分盈利直至到期日当天结算后方可出金。
20.7 LME合约交割
20.7.1公司仅为公司类账户的客户提供LME合约交割服务。
20.7.2一般而言,客户必须于其所持仓位到期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合约进行对冲平仓,否则公司可无需事前发出通知,执行依照其认为适合之办法及条款代客户将有关合约平仓,平仓中产生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客户自行承担。
20.7.3若客户为公司且欲交割LME合约多头,客户必须于其所持仓位到期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存入足够款项,以便能够根据LME之规则办理交收手续。
20.7.4若客户为公司且欲交割LME合约空头,客户必须于其所持仓位到期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将其持有之仓单转移至公司名下,以便能够根据LME之规则办理交收手续。
20.8电子交易风险披露
如果客户透过电子服务进行买卖,客户便须承担电子服务系统带来的风险。请仔细阅读{客户协议}中有关{电子服务说明}的内容,并且接受该协议书约束。若客户在交易时段中遇到紧急问题,请及时拨打公司的交易热线。
20.9免责声明
本交易须知并非{客户协议}的一部分,如以上资料出现任何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客户任何损失或损害,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期权交易须知
21.1释义
21.1.1美式期权: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后都可以行使权利。
21.1.2欧式期权:在期权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方可行使权利,期权买方在合约到期日之前不能行使权利。
21.2期权交易风险
客户如买入期权可选择对冲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客户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有关的期权标的资产。如买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客户将损失所有买入该期权时的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加入客户拟买入极度虚值期权,应注意客户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21.3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权利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期权标的资产。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期权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21.3期权行权方式
期权买方有行权的权利而非义务,买方如要求行权,可通过交易热线或服务热线致电公司交易室提出行权指令,如行权指令成功执行,客户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交易结单内查询。期权卖方有行权的义务而非权利,交易所有权执行期权匹配。卖方期权持有者头寸被交易所匹配行权的情况,公司交易室通过电话,系统信息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交易结单内查询。
21.4 LME期权特殊交易规则
21.4.1 LME期权只能通过电话报单的方式进行交易。电话报单接受时间为伦敦时间早上08:00至下午04:00
(即夏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3:00至晚间11:00,冬令时北京时间下午04:00至次日凌晨00:00)。
21.4. 2LME仅支持欧式期权。
21.5期权合约交割
期权合约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详情请见合约细则。实物交割后会获得相应期货头寸,若需要交割请客户提前告知,若客户无需交割则必须于仓位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对冲,若公司在仓位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未收到客户的交割通知且客户未进行对冲处理,公司有权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处理,以避免客户的合约进行交割,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21.6到期日的处理
LME期权
交易方式 |
实值期权的2个执行价差值以外 |
实值期权的2个行使价差值以内及虚值期权的2个执行价差值以内 |
虚值期权的2个执行价差值以外 |
做多认购期权 | 自动行权 | 自行选择行权与否 | 到期消灭 |
做空认购期权 | 有机会被要求行权,如未被行权,则到期消灭 | ||
做多认沽期权 | 自动行权 | 自行选择行权与否 | 到期消灭 |
做空认沽期权 | 有机会被要求行权,如未被行权,则到期消灭 |
其他期权
交易方式 | 实值 | 平值 | 虚值 |
做多认购期权 | 自动行权 | 到期消灭 | 到期消灭 |
做空认购期权 | 有机会被要求行权,如未被行权,则到期消灭 | ||
做多认沽期权 | 自动行权 | 到期消灭 | 到期消灭 |
做空认沽期权 | 有机会被要求行权,如未被行权,则到期消灭 |